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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央廣網北京3月27日消息(記者莊勝春)記者今天獲悉,國家郵政局3月19日發佈《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》,從制度上對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流轉涉及的各方主體、各個環節進行規範,詳細規定了寄遞詳情單和電子信息的安全管理辦法,並明確指出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泄露用戶信息,將承擔法律責任。
  據瞭解,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包括了寄(收)件人的姓名、地址、電話號碼、單位名稱等用戶基本信息,以及寄遞單號、時間、物品明細等用戶使用寄遞服務衍生的信息。在首先界定了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有哪些的基礎上,《規定》明確了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堅持“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”的方針,用六章53條內容,規範信息安全管理,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,保護公民合法權益。
  此外,《規定》突出了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重點環節,從紙質載體管理和電子載體管理兩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。在紙質載體管理方面,規定企業應當對寄遞詳情單進行全程安全管理,完善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管理、存儲、查閱、銷毀制度等。在電子載體管理方面,規定企業應當加強寄遞詳情單電子信息安全管理,加強信息系統操作權限、存儲、日誌、離職審計、風險評估、內部審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。
  而針對寄遞企業不同經營體制、管理模式和內部處理方式,《規定》還明確了其與經營各方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責任的劃分。加盟制快遞企業應當在加盟協議中設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條款,明確被加盟人與加盟人的安全責任關係。對於加盟人出現的信息安全事故,被加盟人應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。同時,《規定》要求寄遞企業應與從業人員簽訂寄遞用戶信息保密協議,明確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,並對其進行相關知識、技能的培訓。
  《規定》明確指出,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泄露寄遞用戶信息對用戶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予以賠償;屬於從業人員違法泄露寄遞用戶信息造成損失的,寄遞企業應當依法進行賠償,並向從業人員追責。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寄遞用戶信息,尚未構成犯罪的,依照《郵政法》第七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   (原標題:國家郵政局:寄遞企業及從業人員泄露用戶信息將承擔法律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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